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廣東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以下簡稱《基準價》),旨在進一步規范全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
在政策適用方面,《基準價》對《礦種目錄》內外的礦種進行了清晰區分。《礦種目錄》外的礦種,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適用于探礦權、采礦權新立出讓,以及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或新增開采礦種等情形;《礦種目錄》內的礦種,適用于無償占有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無償取得采礦權實施有償處置的情形。此外,為適應礦業市場發展形勢,《基準價》原則上每3年更新一次。
在具體收益測算方面,《基準價》明確了測算標準: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為“采礦權單位儲量基準價×資源儲量”;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為“采礦權單位儲量基準價×資源儲量×調整系數”,其中普查階段調整系數為0.8,詳查和勘探階段調整系數為1.0。
針對共生礦、伴生礦及其他礦種,《基準價》也制定了差異化測算規則:共生礦產市場基準價按同類礦產市場基準價的100%確定,伴生礦產按同類礦產市場基準價的80%確定;其他礦種則按地域就近原則,以礦產所在地鄰近3個省份的基準價平均值為基準,若全國范圍內制定該礦種基準價的省份不足3個,取所有已制定省份的基準價平均值,若全國均未制定則另行研究制定。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表示,《基準價》的發布是廣東省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舉措,將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提供明確政策依據,助力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推動廣東省礦業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將持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與落地實施工作,保障相關市場主體準確理解、嚴格執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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