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的原則性規定
2003年,國土資源部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自當年的8月1日起施行,從而為完善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權市場運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規依據。
該《辦法》對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明確了原則和要求。
(1)招拍掛的組織實施部門
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條)。可以委托實施,但只能一次委托下一級主管部門。
(2)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新設采礦權應當招拍掛的情形:
①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②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③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④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產地;
⑤部、省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禁止性)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情形:
①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②符合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
③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用礦產;
④探礦權采礦權屬有爭議;
⑤法規另有規定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
(5)招拍掛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地質報告、礦產開發利用和礦山環保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6)其他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拍賣的,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拍賣日前20天要發布拍賣公告。探礦權采礦權掛牌的,應當于掛牌起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2、采礦權招拍掛程序:
制定出讓方案→報局務會討論、領導審定→發布出讓公告(20天)并告知紀檢監察機關→掛牌(10個工作日)→受理申請→競價→成交確認→競得人繳規費→采礦登記資料審查→辦理采礦登記發證手續→公布出讓結果。
附件四
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流程圖
制訂出讓方案、制作出讓公告
↓
會 審
↓
發布公告時間20天,告知紀檢監察機關
↓
掛牌10個工作日
↓
受理申請人報名 3人以上 拍賣
↓
競 價
↓
成交確認、簽訂確認書
↓
采礦權競得人繳納價款等有關規費
↓
辦理采礦登記
↓
公布出讓結果
Ⅳ 地質災害防治知識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于2004年由國務院發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地質災害基本概念
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分類:按形態分6類,按損失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原則和目標
1、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2、工作目標: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即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