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臺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管理暫行辦法》,采取有計劃投放采礦權,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出讓,優化礦山開發布局,確保采礦權出讓公開、公平、公正。
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遵循兩個原則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采礦權審批權限,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經濟發展需要、國家產業政策等,對年度內出讓采礦權做出統籌安排,有計劃地向市場投放采礦權。已達到設置采礦權條件但未設置其他礦業權的礦產地方,可以出讓采礦權。
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管理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采礦權設置方案,合理控制采礦權年度出讓數量和全區采礦權總量。二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實現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屬于本部門審批權限的采礦權的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轄區內屬于設區的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采礦權的出讓,由縣級國土主管部門做出計劃建議,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至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制定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要作說明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規定,各單位在制定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和提出制定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時,應對擬出讓采礦權的情況作出說明。主要內容包括采礦權礦區范圍的地理位置和拐點坐標、以往地質勘查工作及礦產資源儲量情況,是否設立過礦權、有過采礦活動,擬出讓采礦權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開采礦種及礦山建設規模、擬出讓年限情況等說明。
設區的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批權限的采礦權的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轄區內屬于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采礦權的出讓,由設區的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建議,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至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人民政府報送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前,應組織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市縣級每年要上報采礦權出讓建議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制定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并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屬于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
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4月底前制定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并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屬于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
根據批準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按采礦權法定審批權限,在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出讓具體工作。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執行的監督管理,于每年十二月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依據。
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需審查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提出的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進行審查時,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自治區本級審批權限的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草案,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告執行。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包括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要求;擬出讓采礦權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采礦權設置,是否布局合理;擬出讓采礦權的數量、開采礦種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是否與已受理、登記礦權重疊,是否與已受理或批準劃定礦區范圍重疊,是否跨越省(區)或市級行政區域。